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蔣景芬 尹方倩 潘浩)俗話說小酌怡情,大飲傷身。酒后也要約束自己的行為,不能觸碰法律底線,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。近日,洞口縣公安局高沙派出所快速處置一起尋釁滋事案行政拘留1人
案件回顧
“警察同志有人喝醉了在別人家門口又踢又砸攔都攔不住!”2月2日18時許,接到轄區(qū)群眾報警后,民警迅速趕赴現(xiàn)場,發(fā)現(xiàn)袁某才滿身酒氣,正情緒激動地踢踹袁某通家的房門,并隨手摔砸門口的雜物,口中還不停叫嚷,民警見狀立即上前勸阻并多次警告,袁某才卻對勸阻置若罔聞。
為防事態(tài)升級,民警果斷出手將袁某才有效控制。經(jīng)了解,袁某才酒后因瑣事前往袁某通住處借酒生非無故踢門、摔砸物品,嚴重擾亂他人正常生活秩序。袁某才酒醒之后深感懊悔,對酒后尋釁滋事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。目前,違法行為人袁某才已被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拘留。
警方提示:
1.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十五條: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,應當給予處罰。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(tài)中,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、財產(chǎn)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,應當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。
2.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三十條: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較重的,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:(一)結(jié)伙斗毆或者隨意毆打他人的;(二)追逐、攔截他人的;(三)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、占用公私財物的;(四)其他無故侵擾他人、擾亂社會秩序的尋釁滋事行為。
3.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:【尋釁滋事罪】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,破壞社會秩序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(一)隨意毆打他人,情節(jié)惡劣的;(二)追逐、攔截、辱罵、恐嚇他人,情節(jié)惡劣的;(三)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、占用公私財物,情節(jié)嚴重的;(四)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,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。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,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處罰金。
喝酒有度,量力而行,醉酒不是鬧事的理由,切勿藐視法律“耍酒瘋”追悔莫及!
責編:姜紅玉
一審:姜紅玉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









